记者28日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条例》要求城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农村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依法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同时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者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根据《条例》,未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此外,对厨余垃圾、大件废弃家具分类收集和运输处理作了特别规定,并设置了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将受到处罚。
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面,《条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逐步消纳固体废物历史堆存量,确定生产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同时,明确氧化铝生产企业、锰行业企业等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赤泥、锰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
此外,对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具有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条例》明确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期限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4S店等从事机动车船保养维修活动的企业对其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鼓励和支持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依法收集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推动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问题。(记者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