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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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律师解读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在债务成立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或者事后另一方追认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其他共同合意的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对外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3、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二)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1、首先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按比例承担,也可以仅要求其中一方承担。
2、法院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可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部分再由再由双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4、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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