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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让家长到校门口站岗,这个叫做家长劝导队,是个非常好的先进社会综合治理经验》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校门口的社会治安、交通以及学生的安全防护等,应该是那些人或者哪些部门要负的责任?
以《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为例,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环保、文化、卫生、市场监督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可见关于学校学生安全,有这么多的部分都分担着各自的责任。细化到学生放学时的安全问题,我觉得至少学校、公安、交通、城管这几个部门是有责任的。他们有的要为学生出校门前后的安全负责,有的要为学校门口的治安负责,有的要为学校门口的交通负责,有的要为校门口不能有摊贩堵路负责。
学生的家长有责任吗?也有。第十三条规定,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简单说,就是有对自己孩子的监护职责,从自己孩子的安全出发,配合学校的工作。但是,别人家的孩子的安全,家长是没有责任的。学校总不能说,你来接你家孩子了,那把别人家的孩子也给看好吧?
可以说,家长把自己家的孩子从校门口接走,就已经完成了对学校工作的配合。其他孩子的安全是其他家长的事。因此,我不认为可以根据这一条规定乃至其他任何规定,来要求家长们成立劝导队,到学校门口站岗,还像上班一样排班。
除非,这个劝导队和这种维持校门口秩序的行为,是家长自愿的,那么没的说,我十分赞成。
道理就这么简单:自愿的,那随意;要求的,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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