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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查封、扣押不是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而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查封、扣押的下一个程序就是调查取证、审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之后应当尽快查清违法事实,及时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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