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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刘永强 □何立建)近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涉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梨树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四平双辽市茂林镇韦家东北国有林总场向阳分场14林班55小班处砍伐树木共906根,折合原木材积6.940立方米,价值8153元。其被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缴纳罚金3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经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依法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在2022年6月至7月间,教授唆使村民薛某某制作捕鼠工具及猎捕花鼠方法,再由薛某某教授其他人,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附近山上(禁猎区)收购、猎捕花鼠。李某某共收购花鼠1130只,薛某某共猎捕花鼠120只,协助李某某收购花鼠1010只。经司法鉴定,涉案花鼠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涉案总价值为169500元。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平衡,破坏了生态系统多样性,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5150元,薛某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8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产生的严重后果,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梨树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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