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讯(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翔法)把酒言欢后,没有开车的他竟成了被告人?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案。一男子与同伴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后,竟将爱车交给醉酒同伴驾驶。结果,没有开车的他竟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获刑。
原来,不久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阿彪、阿诚(化名)与几位好友在翔安某餐厅聚餐,席间,阿彪和阿诚分别喝了1杯和3杯白酒。饭局散场后,二人觉得不够尽兴,便又来到餐厅一旁的KTV继续唱歌喝酒直至下半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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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歌喝酒完,二人觉得有点饿了,便准备前往下一个目的地吃宵夜。
刚开始,车主阿诚说:“喝酒不开车,我叫了代驾,我们在这等一会儿。
然而,阿彪却说:“没事,我喝的比较少,我来开吧。”
二人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仍心存侥幸。阿诚取消了代驾服务,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阿彪,由阿彪驾驶车辆载上阿诚一同前往目的地。
不料,阿彪驾车行驶至翔安马巷街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阿彪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查,案发前,阿彪的驾驶证已因未及时年审而被注销。
事发后,阿诚说:“他没和我说他驾驶证被注销了,我刚知道。我很后悔,不应该把车交给刚喝完酒的朋友开。”
案发后,阿诚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阿彪和阿诚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彪、阿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驾驶人阿彪和车主阿诚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一个月并均被处罚金。
法官说法
车借饮酒人,车主也获刑
法官说,车借饮酒人,车主也获刑。上述翔安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阿诚虽然没有酒后开车,但他明知阿彪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交给阿彪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此外,以下情形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一,在饮酒过程中,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二,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
因此,法官提醒,每个人都应当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条红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是害人害己,甚至后悔终生。
同时,借车需谨慎!借车给他人,车主要尽到审查义务:一是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如借车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借车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情形,借车人借车时身体状态是否适合驾驶等;二是交车前进行安全检查。如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应查看车辆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条件,轮胎、刹车是否能正常运转等;三是借车人作为车辆的临时管理人,一定要尽到临时管理义务,不能再将车辆随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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