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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丨过马路禁看手机非小题大做|当前动态
来源: 半岛都市报 发布于:2023-06-03 10:45:40

5月26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获批准通过,增加了“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的规定。其实,为纠正斑马线“低头族”现象,早已有多地立法予以禁止,如2019年实施的《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禁止“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违者处警告或10元罚款;去年11月,河南立法禁止行人“低头玩手机”过马路,违者最高可罚200元。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走路玩手机虽不是太安全,但只能归结到习惯问题,怎么就违法了呢?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中只是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拨打接听手机,没有禁止行人过马路使用手机,对于多地立法处罚“过马路玩手机”一事,该如何看待呢?

依法治理“低头”现象,撑起城市文明

□特约评论员 伍里川

多地相继对“过马路玩手机”行为予以法律层面的制约则说明,社会苦“低头族”久矣。如今的“低头族”越来越多。你缓缓走在路上,可能会被他们低头迎面撞上;你抓紧时间过个马路,却被他们“夹”在中间,好像你才是多余的人……反观那些抱着手机,恨不能开启“人体自动驾驶模式”的“低头族”,却一副“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模样。

过马路玩手机,自揽风险于身,这是“害己”;这种行为,更干扰他人和车辆,致城市交通系统出现非高效运行情形,累及公共利益,这是“害人”。在兰州曾经发生这样一起事件:女子过马路打电话致三车追尾,当追尾车辆的车主正陷于惊诧和愤懑中时,只见女子已经悠然走开,就好像这场人祸与她无关。事后,网友为该不该追责进行争论,但显然,由于在很多城市过马路玩手机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一如某种“瑕疵”,因而“追责”之说实际上得不到支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既然折射出遗憾,就有必要正视。这也是宁波等地在立法层面展开努力的现实背景。只有在法律层面,有了“追责”的依据,那种犯了错却“一笑而过”的场景才能少之又少。

地方立法层面的进步,说到底,是城市文明获得法理呼应的应有结果。过去我们呼唤城市文明,呼唤每一个人都能按照文明准则行事,为城市文明“添砖加瓦”,但我们也分明感觉到一种无奈。这就是,当我们只能反复劝说一个不文明的人应该学会文明礼仪的时候,这种劝说的实际效果并不彰显。城市文明的推进需要方方面面的力量配合,这个过程中,离不开法理力量的加持。

立法当然不是万能的,也不宜事无巨细都往法律的“筐”里装。但是,立法却完全可以让文明规则更具张力和权威性。如果说法律是刚性的,那么文明就是柔性的,而“柔中有刚”便成为一种务实的、理性的选择——这意味着在某些领域,城市治理进入道德倡导与法规约束并行的局面中。“苦口婆心”至此有了“不听劝则罚”的底气。想想看,这是多么重要的变化。

(作者为媒体人,专栏作家)

“过马路看手机违法”,重在如何落地

□特约评论员 逄博

看手机的个人行为应当通过法律制止吗?近日,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新增“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的规定,引发社会关注。该条例生效后,在宁波市街头过马路看手机将属于违法行为。

不少人认为此举是小题大做。看手机诚然属于个人自由,但放在过马路这一公共场景下,这种行为就变成了公共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在公共交通中,行人、车辆、非机动车均是主体。但针对“看手机”这一行为,目前的法规条例主要禁止机动车驾驶过程中看手机,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的看手机行为未做规范。宁波市此举既是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进行合理监管,也兼顾了提高行人规范意识和填补相关法规空白。

相较于对条例本身的讨论,更值得关注的是“过马路看手机”这种行为,发生频次多、涉及范围广,法规如何做到有效监管、真正落地。

首先是条例落地过程中如何界定的问题。宁波市目前披露的仅是一句简单条例,但在落地前需要界定的还有诸如过马路时看多久手机算违法、接电话算不算违法、看导航算不算违法等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交警巡逻检查的方式本就有一定主观性,如果不提前形成共识,造成执法过程无所依据全凭自主,就很容易引起争执,偏离了立法的初衷。

其次是采取何种执法形式的问题。早前,河南、浙江温州及杭州等地已有立法禁止行人过马路看手机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各地警力都难以支撑起对“过马路看手机”全地域全时段的监管,导致不少人怀有侥幸心理,使得条例成了摆设。对于“过马路看手机”监管最为严格的温州,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也是秉持着强化宣传弱化处罚的方式。

城市治理既需要大刀阔斧,也需要润物无声。相较于其他处罚力度较大的法律条文,以“过马路不看手机”为代表,文明规范类的城市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更应该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和种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多一些人情味,如此才能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学生)

立法及时值得点赞,执行到位更需期待

□特约评论员 宋守山

法律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现在一些新法规的出台,就是根据时代发展而做出的调整,比如立法禁止“过马路玩手机”。面对“过马路玩手机”引发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果断出手,最高罚款200元。

多线程操作是目前移动互联时代的重要特征。在碎片化时间里,同时进行多项工作,似乎是一种常态。比如,在写作的时候听歌,在看电视的时候浏览网络信息,这都没问题。但是,多线程的操作要分场合。在横穿马路的时候,如果低头看手机,就极其危险,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常见报端。所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马路低头族”的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对此采取相应措施,也属正常。不仅是过马路的“低头族”,开车的“低头族”也不少,等红灯的时候我们想必都见过一些趁机低头看手机的司机吧?那是不是也有技高人胆大的司机开着车刷手机?这些行为的确是该进行相应的规制了。

但是,“治理”的方式有很多种,“立法”仅是其中之一。立法不是目的,立法只是措施。立法要考虑到如何执行到位,这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诉求。相对于立法而言,如何落实更为重要,难度也更大。毕竟,作为新技术影响下带来的新问题,是不会“一立法就灵”的,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制措施,能否对人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能产生多大的效果。比如,仅靠“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过马路玩手机”这一媒介技术所引发的新社会问题?如果法立了,因为缺少操作性,不仅执行起来会大打折扣,更会有损法律的尊严。还有,如何去查处“过马路低头看手机”的人?有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抓现行?对“过马路玩手机”的治理,会不会变成“一阵风”呢?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所以,应该考虑一下,对“过马路玩手机”立法禁止是一种治理方式,但是不是只有立法这一种途径来解决呢?毕竟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我们还会面临更多的新问题、新现象,这些都需要系统化、全面地进行相应治理,总不能每一种需要注意的行为都“立法”规制吧。

(作者为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媒介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

互动留言

@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健:

我认为行人低头属于个人习惯,并非不当行为,更非会直接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高危行为,其潜在的危害性都是建立在他人侵权或者高危行为的基础之上,不应当在法律层面直接予以否定性评价或者处罚。

@浙江工业大学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锋:

对于走斑马线过马路时浏览手机这样十分生活化的场景,行政管理权的介入还是应当保持谦逊的态度为宜。

@木须虫:

国内多地已将禁止过马路低头看手机纳入地方性立法,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善意,既是为了用实际的惩罚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震慑,也是希望通过教育、引导、评价、监督等去涵养文明理念,培养文明行为自觉。立法本身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过马路玩手机是文明陋习、是违法行为,这本身就形成了一种约束。至于具体的执法和管理,则是取得法律依据后的渐进丰富过程。

@胡建兵:

立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必须合理评估立法预期及其社会效应,尽量减少立法的试错成本。不然,制定一项无法施行的法律法规,只会降低其威严性。期待宁波相关部门及时跟进,让新增规定落地落实,比如,征集一些志愿者上街,对“过马路玩手机”进行监督和劝导;鼓励人们“随手拍”举报,用曝光来代替处罚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相比小额罚款,更多人在意的是“社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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