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区公租房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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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审时间
保障对象应当自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次年起,在每年的3 月底前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如实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保障对象未按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障对象限期申报。
2.腾退情况
申请人在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主动腾退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被终止后仍领取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当退还:
(一)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已超过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的。
(二)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又在本市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购买公有住房、参与职工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家庭人均财产值已超过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取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已超过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五)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实际居住的。
(六)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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